(一)負責起草、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電報。
(二)負責縣政府黨組會、常務會、縣長辦公會、政府組成人員會議的準備工作,組織實施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向縣政府請示的問題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或辦文的需要,組織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同意決定。
(五)檢查、反饋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對上級文件、指示和政府文件、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指示貫徹執行情況。
(六)負責上級重要文件、事項以及政府領導的批示和建議、提案的督辦工作。
(七)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出和重大事故。
(八)組織調查研究,搜集整理信息、準確及時地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市人大、市政協和縣人大、縣政協交縣政府的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十)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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